学校,是立德树人的地方。校园安全事关千家万户、事关社会稳定,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基石。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的总体国家安全观,忠实履行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有效维护云南省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等)的安全稳定,严厉打击扰乱校园公共秩序、侵害校园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保护校园和广大师生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依法严厉打击校园及周边黑恶势力。依法严厉打击校园及周边“校霸”“街霸”“村霸”“校园贷”“套路贷”、性侵害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
(一)凡是在校园及周边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以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争取宽大处理。
(二)对于拒不投案自首、继续为非作恶的人员,将依法从严惩处。
(三)对于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坚决依法从严查处,不管涉及到任何人,都将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二、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依法保护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严厉打击下列违法犯罪行为:
(一)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严厉打击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犯罪活动和个人极端暴力犯罪。
(二)以驾车冲撞、持械砍杀等暴力手段故意杀害、伤害在校学生和教师,致使在校学生和教师死亡、重伤或者造成严重残疾的。
(三)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在校学生,以及奸淫幼女、在校学生情节恶劣,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幼女、儿童、在校未成年学生的。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实施强奸、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幼女、儿童、在校学生,或者具有其他严重后果、恶劣情形的。
(四)拐卖儿童、在校学生,具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行为之一,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罪或者拐骗儿童罪的。严厉打击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儿童、在校学生的行为。
(五)盗窃、诈骗、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以及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抢夺涉及校园及在校学生公私财物的;入户抢劫、多次抢劫、携带使用凶器抢劫抢夺、抢劫抢夺金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严查处。
(六)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佣未满十六周岁在校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涉嫌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
(七)其他侵害在校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依法严厉打击扰乱校园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校园内或校园周边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堵塞大门等“校闹”行为,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依法予以带离驱散;对组织、煽动的首要分子,依法从严惩处。
(二)在校园内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或者利用热点问题、敏感事件聚众冲击校园,严重影响校园公共秩序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携带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以及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刀具、器具进入校园的。
(四)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教师、学校管理人员或者非法限制教师、学校管理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编造虚假的校园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法对造谣者、上网者、传播者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严厉查处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义务、为网络违法犯罪提供支持帮助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其他扰乱校园正常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依法严厉打击校园欺凌违法犯罪。任何人对在校学生实施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在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殴打,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的。
(二)校外成年人、辍学人员、社会人员直接参与或者采取教唆、胁迫、诱骗等方式利用在校学生实施欺凌的。
(三)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
(四)其他属于校园欺凌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对于实施欺凌行为、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的未成年人,依法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依法应承担行政、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依法利用拘留所、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区矫正机构等场所开展教育矫治。
五、依法从严整治校园及周边突出治安问题:
公安机关依法指导、监督校园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校园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任何单位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借口为由忽视人身安全。公安机关依法加强校园周边地区治安、道路交通巡逻防范,严厉打击整治校园及周边“黄赌毒”“食药环”“盗抢拐”等突出违法犯罪以及车辆超员、超速、违法载人、非法改装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依法维护校园周边良好的治安、交通秩序。
全力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是全社会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目标和愿望,必须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真诚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监督,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和师生举报校园安全突出问题,公安机关将及时受理报警求助、依法查处举报问题,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安全。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公安厅
2019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