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加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提高助学工作奖补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助学工作奖补资金由上级部门划拨。
第三条 助学奖补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学生。
(二)用于学校资助工作部门和各学院开展学生资助工作条件的改善。
(三)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地走访调研工作的开展。
(四)用于学生资助工作宣传材料的编印。
(五)用于资助育人教育活动的开展。
(六)用于其他资助相关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 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支出占资金总额的80%以上,其他项目的支出占20%以下。
第五条 学校根据当年的政策规定和下拨额度,制定具体的使用计划。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