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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西科技师范学院“社会捐资助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2017-03-06 15:36   学生手册 审核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各界对我校捐资助学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自强自立,勤奋学习,立志成才,特设立“社会捐资助学基金”。基金由社会各界出资、师生自愿捐赠以及学校其他公益活动筹集三部分构成。

第三条 社会捐资助学基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在籍在册、品学兼优的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根据捐助方的特定意愿使用。

第四条 学校须做好社会捐资助学基金的机构设置和制度保障,做好受助学生在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动态跟踪与教育管理工作,使社会捐资助学项目发挥切实有效的惠民作用。

第二章 基金的来源及种类

第五条 社会捐资助学基金的来源

(一)各企事业单位捐赠的资金及实物。

(二)各社会团体、慈善机构捐赠的资金及实物。

(三)社会各界人士及校友捐赠的资金及实物。

(四)师生捐赠的资金及实物。

(五)学校通过开展公益活动筹集的资金。

(六)留本基金的利息所得。

(七)其它捐赠。

第六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原则

(一)募捐须坚持合法、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不以募捐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二)学校接受捐赠时,可与捐赠方就捐赠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及工作成本等内容进行协商,并签署捐赠协议。

第七条 社会捐资助学基金的种类

社会捐资助学基金包括动本基金、专项基金和留本基金三种:

(一)动本基金是指在社会捐资助学基金中按捐助方意愿设立的本金全部用于助学项目的基金。

(二)专项基金是指在社会捐资助学基金中按捐资方意愿设立的专门用于指定用途的特殊助学项目的基金。

(三)留本基金是指在社会捐资助学基金中按捐资方意愿设立的以本金的增值部分用于助学项目的基金。

第八条 所有捐赠均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对所收捐款设立专项账户和帐册进行核算,指定专人办理。

第三章 资助形式

第九条 根据捐赠人意愿,一般可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一)以企事业单位、团体或个人的名义设立奖学金、励志奖学金或助学金,每年定额奖励或资助学生,该项目设立的时间跨度由学校与捐赠人协商确定。

(二)以企事业单位、团体或个人的名义设立基金,每年将基金的增值用于奖励或资助学生,该项目设立的时间跨度由学校与捐赠人协商确定。

(三)以企事业单位、团体或个人的名义定向结对资助学生,可以采取“一对一”、“一对多”、“多对一”等多种形式,资助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等,人数不限,数额不限,时间不限。

第四章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捐赠人的权利

(一)凡为学校捐资助学的,学校均开具正规财务收据发票,其中捐款5000元以上的,学校予以颁发捐助证书。

(二)对大额捐助,学校可与捐助方签订捐助协议,并定期举办捐助仪式,邀请有关领导及新闻媒体参加,宣传捐助单位和个人的善行。

(三)学校可与捐赠人约定其捐助款物的用途和资助对象,并制定相关的使用管理办法。

(四)捐赠人有权检查有关使用账目,有权质询其所捐财物的去向,监督所捐财务的使用过程。

(五)捐赠人可向学校或受助人提出合法、合情、合理的建议或要求。

第十一条 捐赠人的义务

(一)捐赠人应严格履行与学校签订的捐赠协议,确保捐助基金及时、足额到位。

(二)捐赠人不可在捐赠协议之外借捐赠之便从事营利性活动,更不可利用捐赠机会进行非法的宗教、迷信、反动宣传。

(三)捐赠人应尊重受助人,保护受助人的隐私和自尊心,不可向受助人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第十二条 学校的权利

(一)学校有权在捐赠协议框架下,制定具体的评审办法或发放标准,并依据该办法或标准开展评审或发放工作。

(二)学校受助学生有权保护自己的人格和隐私不受侵犯,有权拒绝捐赠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

第十三条 学校的义务

(一)学校应在捐赠协议范围内,严格按照标准开展社会资助的评审或发放工作,确保资助基金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学生。

(二)学校应密切监督受助人支配资助资金的情况,及时纠正受助人的不当消费行为。

(三)学校应督促受助学生通过书信、电话、QQ和微信等适当形式,及时撰写感谢信,向捐赠人汇报学习、生活情况。

(四)学校应加强对受助人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培养其感恩意识和奉献精神,发挥社会资助的育人作用。

第五章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学校总体负责接受各项捐助的有关事宜及承担相关义务。

(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社会捐资助学工作,包括学校捐资助学基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改,指导基金的管理及使用。

(三)学校学务处、保障管理处负责按捐助方要求履行管理职能,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日常工作,负责各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第十五条 按照捐助方特定的意愿,各学院参照本办法亦可接受捐助,捐助资金纳入全校社会捐资助学基金总额,接受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监督。各学院负责的捐助资金及实物的接收、管理和使用情况,需报学生资助管理科备案。

第十六条 捐资助学基金应严格按照捐助方的意愿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受助学生的手中,任何部门不得滞留、截留和挪用专项基金。

第十七条 接受无指定用途的专项捐赠款物,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应作为我校学生资助经费,进一步扩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

第十八条 各项基金的使用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并接受捐赠单位及个人、上级主管部门和全校师生的监督。

第六章 资助标准、条件及程序

第十九条 资助标准

(一)按捐助协议中确定的标准执行。

(二)捐助协议中未指定标准的,学校结合捐助总金额和学校当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根据实际确定标准。

第二十条 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受过任何纪律处分和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不良诚信记录。

(四)勤奋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学校和各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家庭经济困难,并经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六)符合由其他由捐助方确定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同等条件下,有下列情形者优先享受资助:

(一)孤儿,单亲,烈士遗孤,属“低保”家庭者。

(二)父母双方下岗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三)家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在校大学生者。

(四)其它因重大自然灾害或疾病等意外突发情况造成经济特别困难者。

(五)其他由捐助方确定的优先条件。

第二十二条资助对象的确定及资金发放程序

(一)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捐款情况或捐助人意愿,确定资助名额、金额,下发开展资助工作的通知。

(二)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学校“捐资助学基金”审批表》。

(三)经班级民主推荐,报各学院初审,经学务处审定的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学校审定后,由会计综合科将专项基金发至学生银行卡中。

第二十三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终止资助:

(一)经查实,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

(二)因特殊原因,暂时休学或不能继续就读者。

(三)家庭经济状况明显改善或通过其他途径能支付学习费用者。

(四)资助期间有高消费行为、铺张浪费行为者。

(五)资助期间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学习成绩明显退步者。

(六)违反校纪、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者。

(七)有其它不良言行,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为应当终止资助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务处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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