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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西科技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法
2017-03-06 15:37   学生手册 审核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激励我校全日制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24号)文件、省教育厅《云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云教贷〔2012〕9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实行等额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2年级以上(含2年级)特别优秀的在校专科学生。

第四条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领导小组和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务处,具体负责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各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各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具体负责本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不良嗜好。

(四)学习勤奋,成绩优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年级前10%,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五)学习成绩或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学生,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四章 名额分配与评审程序

第九条 名额分配。学务处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向各学院下达名额指标。

第十条 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表),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 各学院评选。各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结果报送学务处。

第十二条学务处审查。学务处对各学院报送的名单进行审查,同时提出获得国家奖学金建议名单,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学校公示。在全校范围内公示获得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接受广大师生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学校上报。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最终名单及有关材料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于每年11月15日前批复并公告。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七条高度重视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切实把国家奖学金的评选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纪校规、学年综合测评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

第十八条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促进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并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十九条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监督、指导他们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全面了解和掌握获奖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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