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在校2年级以上(含2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排名在所学专业或年级前50%。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学校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
第七条 学生可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属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八条各学院根据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组织等额评审,并将初审名单向全院师生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结果报送学务处。
第十九条学务处审查。学务处对各学院报送的名单进行审查,同时提出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建议名单,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条学校公示。在全校范围内公示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接受广大师生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学校上报。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将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最终名单及有关材料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于每年11月15日前批复并公告。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收到资金后,根据教育部审定后下达的文件予以公布表彰,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学生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后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评审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资格,收回已发奖学金,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收回的奖学金进入学校奖学金专款帐户,学校将及时进行增补。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