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各政府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两档,一等标准为每生每年3500元,二等标准为每生每年2500元。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学校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等额评审。
第七条 学生可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属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八条 各学院根据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组织等额评审,并将初审名单向全院师生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结果报送学务处。
第九条学务处审查。学务处对各学院报送的名单进行审查,同时提出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资助档次,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条学校公示。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资助档次,接受广大师生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学校上报。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将享受国家助学金最终名单及有关材料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学校收到资金后,根据上级审定后下达的文件要求,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资助学生。
第十三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统筹落实,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