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务处(武装部)
站内搜索:
 学校首页  部门首页  新闻  通知公告  部门概况  党建工作  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  政策规章  服务指南 
 
当前位置: 部门首页>>政策规章>>正文
滇西科技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2017-03-06 15:40   学生手册 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各政府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两档,一等标准为每生每年3500元,二等标准为每生每年2500元。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学校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等额评审。

第七条 学生可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属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八条 各学院根据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组织等额评审,并将初审名单向全院师生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结果报送学务处。

第九条学务处审查。学务处对各学院报送的名单进行审查,同时提出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资助档次,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条学校公示。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资助档次,接受广大师生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学校上报。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将享受国家助学金最终名单及有关材料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学校收到资金后,根据上级审定后下达的文件要求,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资助学生。

第十三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统筹落实,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务处负责解释。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 滇西科技师范学院学务处(武装部)  联系电话 0883-8888888  联系地址 临沧市学府路2号 邮编 677000    技术支持 滇西科技师范学院信息中心 Copyright@2015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