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68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三条 为系统、规范、有效地做好优秀学生的奖励和困难学生的资助,对各奖助项目实施校、院两级管理制度。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务处、党群工作处、保障管理处,教务处、监审处、校团委和各学院党总支负责人组成。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学务处处长担任。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学校的奖助工作。
(二)负责制定和修订有关制度。
(三)制定奖助方案,汇总上报奖助开展情况。
(四)负责制定校级奖助计划,评审各学院奖助计划。
(五)负责审批校级直管的各项奖助。
(六)负责监督、检查各学院奖助经费的使用情况。
(七)积极、广泛地与社会各界联系,拓宽资助渠道,不断扩充奖助项目,增大奖助力度。
第五条 各学院设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的院资助工作组,负责本院的奖助工作。各学院资助工作组的工作职责是:
(一)制定学院奖助方案,审核、汇总上报班级奖助开展情况。
(二)负责审批院直管的各项奖助。
(三)积极争取社会各界资助。
第三章资金来源
第六条 资金来源主要有:
国家专项奖助金、云南省政府专项奖助金、临沧市政府专项帮扶金、学校专项奖助金、生源地助学贷款、社会捐助等。
第四章项目设立
第七条 根据资金来源,设立以下奖助项目:
(一)国家专项奖助金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
(二)云南省政府专项奖助金
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等。
(三)临沧市政府专项帮扶金
临沧市移民补助、城市低保和较少民族补助等。
(四)学校专项奖助金
学校奖学金、学校助学金、校内勤工助学、学校临时困难补助、学校学费减免等。
(五)缓交费用(开通贫困新生入学“绿色通道”)
(六)生源地助学贷款
(七)各类社会奖助金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是中央政府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发展而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一)名额、金额和发放形式:
具体名额和金额以当年省教育厅下发的文件为准;采取一次性发放的形式。
(二)评选方式:
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参照《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和《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工作指南》要求进行,具体评选方式为:
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于前10%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为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而共同出资设立的具有助学性质的奖学金。
(一)名额、金额和发放形式:
具体名额和金额以当年省教育厅下发的文件为准;国家励志奖学金采取一次性发放的形式。
(二)评选方式: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参照《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进行,具体评选方式为:
学习成绩排名在所学专业或年级前50%,且父母双方均不得为政府、事业单位或国企正式职工的学生,按综合量化排名等额确定推荐对象。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一)名额、金额和发放形式:
具体名额和金额以当年省教育厅下发的文件为准,国家助学金采取一次评选、在秋季和春季学期分期发放。
(二)评选方式:
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参照《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进行,具体评选方式为:
从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合格的预备资助对象中,根据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学习态度,等额确定推荐对象。
第十一条 省政府奖学金是云南省政府为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成绩优秀的学生而出资设立的奖学金。
(一)名额、金额和发放形式:
具体名额和金额以当年省教育厅下发的文件为准,采取一次性发放的形式。
(二)评选方式:
省政府奖学金的评选参照《省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教[2009]242号)进行,具体评选方式为:
从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于前10%的学生,可以申请省政府奖学金。
第十二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是云南省政府为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而出资设立的具有助学性质的奖学金。
(一)名额、金额和发放形式:
具体名额和金额以当年省教育厅下发的文件为准,采取一次性发放的形式。
(二)评选方式: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参照《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教[2009]241号)进行,具体评选方式为:
学习成绩排名在所学专业或年级前50%,且父母双方均不得为政府、事业单位或国企正式职工的学生,按综合量化排名等额确定推荐对象。
第十三条 临沧市政府专项帮扶金是当地政府按规定给予符合条件学生的移民补助、城市低保和较少民族补助等。
第十四条 学校资助经费是我校依据国家相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6%作为专项资助经费,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而设立的奖优和助困项目。学校资助项目包括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等。
第十五条 学校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一)名额、金额和发放形式:
学校奖学金设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一等占参评学生数2%,每人每年2000元;二等占4%,每人每年1500元;三等占6%,每人每年1000元。单项奖分为社会工作奖、创新奖、学习进步奖、比赛奖和道德风尚奖,每人每年500元,采取一次性发放的形式。
(二)评选方式:
以上学年学生的综合素质排名为依据,且思想道德分成绩必须达到16分以上方可参评。具体评选依据参照《学校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助学金用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一)名额、金额和发放形式:
学校助学金按全校学生数的10%评出,其中,一等占20%,每人每年1500元;二等占30%,每人每年1000元;三等占50%,每人每年800元,采取一次评选,按月发放。
(二)评选方式:
从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合格对象中,根据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学习态度,等额确定推荐对象。
第十七条勤工助学通过学校组织、学生参与,为学生提供报酬和社会实践机会。勤工助学面向学有余力的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应当影响学业,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月勤工助学补助为320元;临时岗位每小时8元。
第十八条 减免学费按国家及云南省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缓交费用适用于家庭经济暂时困难,无法在规定时间内交清费用的非毕业班学生。学生申请缓交经各学院资助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参与选课,但必须在6个月内交清费用,到期仍未交清费用的学生不得再次申请缓交。新生入学时,学校为贫困新生开设入学“绿色通道”,学生持《绿色通行证》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二十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局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生源地助学贷款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和住宿费的银行贷款。还款期限最长为毕业后13年,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一)生源地助学贷款办理程序、申请对象、贷款金额等按各生源地助学贷款办理机构的规定执行,学校提供生源地助学贷款所需的信息资料。
(二)学校收到生源地贷款后,及时冲抵学费和住宿费,如有余额及时通知学生,协商余额处理事项。
(三)学校按收到生源地贷款金额及时足额支付贷款风险补偿金。支付风险补偿比例按云南省教育厅与经办银行主管机构合同约定执行,风险金补偿总额承担比例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目前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只执行云南省行政所辖范围,其他开办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省市,贷款风险补偿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条 学校和学院应积极向社会各界争取捐助。捐助款项将按捐助方意愿决定使用方向。
第五章参评和申请条件
第二十二条 参评奖优项目和申请助困项目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生活俭朴。
第二十三条 因违纪受到记过以下处分者,取消当学年的奖助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当学年和后续学年的奖助资格:
(一)受记过及以上违纪处分或有违法行为;
(二)伪造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经济情况好转而不如实上报变更;
(四)有剽窃、抄袭等不道德的学术行为;
(五)在奖助项目申请、评选和审核过程中有舞弊行为。
第二十五条 被确定为奖优对象的学生,在发放荣誉证书和奖学金前若涉及第二十二、第二十三条中所列情况、则取消其荣誉证书和奖学金的发放。
第二十六条 被停发的奖助学金,由各学院资助工作组在该学期内根据其他学生的申请情况进行分配和发放,同时接受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二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般指经济上较为困难,无力缴纳学费及购置必要的学习用品,不能维持正常学业的在校学生。甄别家庭经济是否困难的主要参考依据:
1、每月由家庭、亲朋好友等提供的可支配性收入低于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学生的资助申请及本人对家庭经济情况的说明;
3、家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乡镇民政(社会事务)办公室、城市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学生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
4、辅导员(班主任)及班干部了解掌握的实际情况;
5、其它足以说明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以班级为单位,班主任为主导,按全班学生总数40%—60%,最多不超过70%的比例,组织全班学生进行民主评议,推选出该学年的预备资助对象,建立经济困难学生个人信息档案。
第七章申请及评选
第二十九条 参评奖优和申请助困项目的学生须提交上学年的成绩单,申请助困项目的学生还须提交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评选程序:
(一)各学院在每年9月30日前完成上学年平均学分成绩、综合量化排名,同时完成预备资助对象的评定;
(二)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奖助计划以通知形式下达各学院资助工作组;
(三)各学院资助工作组将奖助计划细化到班级,以班级为单位组织评选并确定奖助对象;
(四)各学院资助工作组汇总、审核班级评定结果,并进行公示;
(五)经公示无异议后,被确定为奖助对象的学生填写并提交相关材料;
(六)班主任、各学院资助工作组分别签署审核意见;
(七)各学院资助工作组分类整理材料,按时上报资助管理科,属各学院直接管理的项目则将妥善建档保管。
第三十一条 公示期间,对于师生有异议的公示结果,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或学院资助工作组应积极深入调查核实;若公示内容发生变更,须在核实后的2个工作日内张贴公示结果变更说明,并保留3天。
第三十二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减免学费和社会捐助等项目资助的学生,需在后续的两个学期内完成规定时间的志愿者工作。
第八章项目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直接管理的项目是: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移民补助、城市低保、较少民族补助、学校奖助学金、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缓交费用、生源地助学贷款和以学校为对象的社会捐助所设立的奖助项目等。
第三十四条 各学院资助工作组直接管理的项目是:
缓交费用、学院自主争取到的社会捐助所设立的奖助项目等。
第三十五条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各学院资助工作组在评选中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耐心接待针对奖助学金的来访和投诉,依据相关的规定及时做出公正的处理;不断扩充奖助项目、增大奖助力度,确保我校奖优助困工作能健康有序地开展。
第三十六条 所有资助经费的发放,须由资助管理科造册、学务处领导审核、财务人员复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部门通过银行卡的形式给予发放。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意见由学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