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云南省教育厅关于下达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2007年省政府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预算的通知》(云财教〔2007〕9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奖学金由省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2年级以上(含2年级)的学生。
第三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年级同一专业前10%,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六条 省政府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学校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省政府奖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向各学院下达名额指标。
第七条 学生可根据省政府奖学金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云南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表》。
第八条 各学院资助工作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获得省政府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结果报送学务处。
第九条学务处对各学院报送的名单进行审查,同时提出获得省政府奖学金建议名单,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获得省政府奖学金候选人名单,接受广大师生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将获得省政府奖学金最终名单及有关材料报省教育厅批复。
第十一条 学校收到资金后,根据省教育厅审定后下达的文件予以公布表彰,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省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学生获得省政府奖学金后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评审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省政府奖学金获奖资格,收回已发奖学金,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收回的奖学金进入学校奖学金专款帐户,学校将及时进行增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