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好学、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为社会输送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根据斯琴高娃老师在学校设立“斯琴高娃奖助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实行等额评选,在尊重捐助者意愿基础上,秉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和学生申请、各学院评选、学校审核、高娃老师审定的程序组织开展。
第三条 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亚洲微电影学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成绩突出、表现优异、品学兼优的学生。同时也面对其它学院在文化、电影艺术方面表现突出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党政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务处,办公室主任由学务处处长兼任,具体统筹高娃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各学院资助工作组,具体负责本院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奖学金申请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纪行为。
2、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言谈文明,诚实守信,勤俭节约,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
3、关心集体,乐于助人,积极参加社会工作、体育锻炼和校系组织的文艺活动。
(二)奖学金申请条件
1、符合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要求。
2、学习目标明确,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既重视理论学习,又重视基本技能训练,成绩优异,表现突出;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各学院年级前10%,且单科学业成绩在80分以上。
3、学习成绩或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各学院年级前10%以外,但均位于学院前20%的学生,必须在电影艺术、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工作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者(需获省级以上文化和电影艺术方面的奖励)亦可申请奖学金。
第四章 评选名额与奖励金额
第七条奖学金每学年评选3名学生,每名奖励3000元。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个人申请。符合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填写《学校“斯琴高娃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各学院评选。各学院资助工作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获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选结果报送学务处。
第十条学务处审查。学务处对各学院报送的名单进行审查,并提出获得奖学金建议名单;建议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学校审核、报送。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将获得奖学金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高娃老师审定。
第六章 奖助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奖助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统一印制的奖励或资助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高娃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确保高娃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四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切实把奖学金的评选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学科建设、遵纪守法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
第十五条认真做好评选宣传,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促进我校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培养,并使其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十六条认真做好奖学金获得者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监督、指导他们合理使用奖学金,全面了解和掌握获奖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以此在全校范围进一步起到榜样引领作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