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教社政[2001]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教思政厅[2011]1号)和云南省《中共云南省委高校工委、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云高工[2004]10号)精神,加强我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宗旨和任务
第一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高等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形势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当代大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我校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融入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之中。
第二条 根据大学生的心理特点,开展辅导或咨询活动,帮助大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优化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和社会生活的适应能力,预防和缓解心理问题。帮助他们处理好环境适应不良、自我管理困惑、人际交往障碍、交友恋爱受挫、考试紧张焦虑、求职择业矛盾、人格发展缺陷、情绪调节失衡、经济困难压力等心理问题,提高健康水平,促进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
第三条 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使大学生认识自身,促进当代大学生理想人格的形成和发展,使学生的心理素质、思想道德素质、专业文化素质和身体素质协调发展,使大学生正确认识自我,了解心理健康对成长、成才的重要意义。
第四条 传授心理调适的方法,介绍增进心理健康的途径,使大学生学会自我调适。通过传授相关知识,使大学生掌握科学、有效的学习方法,自觉开发智力潜能,培养创新务实精神;培养学生具有坚强的意志品质和战胜挫折的信心;提高自我控制、有效调节情绪和情感的能力,从而消除各种心理困惑。
第五条 预防学生由于心理困惑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并进行必要的危机干预。通过提高广大学生的认知水平,掌握心理应激的规律,不断完善个性品质,充分利用社会支持等外部资源,帮助大学生对现实生活和自我成长中的各种问题做出正确的、适度的心理反应。消除由心理困惑而引发的各种突发事故的隐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为学校实施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专设机构。
第七条 督导各学院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健全学生心理档案,加强跟踪辅导,并对心理测试结果做出科学评价和利用,对普查结果、学生心理档案等严格保密。
第八条 要着力构建全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体系,结合我校多校区的特点,建立校级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院级心理健康辅导站、班级心理委员等三级网络结构。从而可以及时发现学生中存在的心理困惑、心理障碍和心理变态等心理问题,做到渠道畅通、矫正及时。
第三章 原则和方法
第九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要重在建设,立足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要以课堂教学、课外教育指导为主要渠道和基本环节,形成课内与课外、教育与指导、咨询与自助紧密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网络体系。
第十条 按照中宣部、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两课”课程设置的规定及其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以及《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试行>》、《思想道德修养教学大纲》的要求,在思想道德修养课中,科学安排有关心理健康教育的内容,并开设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选修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暂开设为任选课,每学期32学时。
第十一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是学生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同时也是全校教职员工,特别是教师义不容辞的责任。教师要结合教学工作过程,渗透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的内容。辅导员不仅要在日常思想政治教育中发挥作用,而且也要在增进学生心理健康、提高学生心理素质中积极开展工作、发挥作用。
第十二条 在日常思想政治教育中,要注意区分学生的思想道德问题和心理问题,要善于对学生的心理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辅导或咨询,尽快帮他们解决,或帮他们尽快接受专门的帮助和治疗。
第十三条 要严格区分学生一般心理困惑问题与心理障碍、精神疾病等特殊问题的界限,必要时,要与专业卫生机构取得联系,邀请专家进行会诊,个别学生要及时转介到医院诊治。
第十四条 心理辅导或咨询工作要通过个别咨询、团体咨询与辅导活动、心理行为训练、书信、电话、网络等多种形式开展心理咨询活动,有针对性地向学生提供经常、及时、有效的心理健康指导与服务。
第十五条 要充分利用学校广播站、校刊、校报、橱窗、板报等宣传媒介,通过第二课堂活动,广泛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强化学生的参与意识,提高广大学生的兴趣,通过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积极、健康的氛围,陶冶学生高尚的情操。
第四章 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 努力建立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遵照《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教社政[200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教德[2005]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教思政厅[2011]1号)精神,确保学校具有专业资质的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师生比不低于1:2000。
第十七条 专职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原则上纳入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管理系列,承担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学、科研和参加心理咨询的兼职教师均要计算其工作量,纳入年度考核工作,并根据岗位需要和本人承担的工作任务、工作量及具备的任职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八条 加强心理健康教育队伍的培训,其专职教师的培训工作要加入我校师资培训计划,通过培训不断提高他们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所必备的理论水平、专业知识和技能。对辅导员及其他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干部、教师进行有关心理健康方面的业务培训,逐步建立培训机制和制度。有序、有计划地指派专、兼职人员参加各类培训。
第十九条 确保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经费不得低于每年每生10元的标准,并纳入专项经费。心理健康教育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心理健康教育机构的正常运转,心理健康普查,心理咨询设备添置,组织专题辅导、讲座、报告,征订报刊杂志、师资培训及心理健康教育月活动开展等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