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校学生公寓管理工作,保障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减少和避免学生人身财产伤害事故的发生,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原则上必须住宿在学校统一安排的学生寝室。
第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在学生公寓外(以下简称“在外”)住宿的学生,从在外住宿之日起,停发所有奖助学金,取消当年评优及评选奖助学金的资格
第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在外住宿的学生,经教育无效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生因病等特殊原因需在外住宿的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来校办理有并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在外住宿。
第五条经批准在外住宿的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学校正常的教学和课外活动。
第六条 学生在外住宿发生的人身财产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 在外住宿的学生,原则上不得担任学生干部。
第八条 在外住宿的学生必须自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学校声誉及大学生形象。
第九条 学务处按月将各学院在外住宿信息通过宿舍简报的方式,上报学校领导。对擅自在外住宿的学生,各学院应及时教育,交将处理意见及时报学务处。
第十一条各幢公寓的管理员应随时了解学生住宿变动情况,及时向公寓管理科反映。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