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及时有效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活动,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高素质人才的校园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本校区,所涉及的人员为我校全体师生员工和进入我校校园的外来人员。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学校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外聘教师)、学生(包括外国留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二章校园秩序
第三条 学校的师生员工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一切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校园环境。
第四条 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应自觉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
凡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都有权向学校相关部门报告,相关部门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责令其离开学校,情节严重者可移交公安机关。
第五条 进入学校的人员,应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章、证件。
未持有本款规定的证章、证件的人员进入学校应向门卫登记后方可进入学校。
第六条 进入校园的所有车辆应按照门卫限速要求行驶并按指定的地点停放。校内出现交通事故依法交由交警处理。
第七条 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学校党群工作处并获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八条 校内的告示、通知、启示、海报、标语等,应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不按规定张贴的,由学校宣传教育科负责清除。
校外的广告、海报、标语、宣传品、印刷品要在校内张贴、宣传的应经过学校宣传教育科同意。对于以张贴、散发等形式反对我国宪法确定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通讯设施,设置者、安装者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音像设施。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音像设施,必须报请学校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外单位或其他人员在校内举行活动,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组织者必须在72小时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负责人的姓名和安全措施。学校有关部门或领导应当在举行活动四小时前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视为许可。
第十二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校的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在校园内私自摆设商业摊点,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学校批准。允许进入校园内的各种商店、商业摊点,必须服从学校管理,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法规,在指定的地点和允许的范围内经营,不得妨碍校园交通和干扰教学和生活秩序。
违反本条规定的,学校有关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者离开校园,其中有损害学校财产或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可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学生宿舍不得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应当报学校公寓管理科、治安管理科许可,并且进行留宿登记,方可留宿。留宿人离校应注销登记。学生宿舍也不得留宿异性。学生宿舍内不得进行各种形式的经商叫卖活动。
违反本条规定的,按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第十五条 全校师生员工不得有偷盗、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提倡文明交往,反对低级趣味等行为。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三章课外活动
第十七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学生和班级组织校外活动,应写出书面申请。申请中要写出安全保障措施。学生和班级组织的活动,由学院审批,报学务处备案;全校性活动,由学校审批,报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在校园内举行各种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活动组织者必须在48小时前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负责人的姓名和安全措施。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在活动开始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视为许可。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学务处协助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