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内容,同时也是学生在就学期间履行兵役义务、接受国防教育的基本形式。为使我校学生军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质量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我校就读的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在籍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军事训练,提高学生思想政治觉悟,激发爱国热情,弘扬革命英雄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增强国防观念和组织性、纪律性,掌握军事知识和技能,从而为造就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高级专门人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训练后备兵员和培养预备役军官打好基础。
第三条 军事训练作为学生的一门必修课,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在学生入学后第一年内完成,军训时间为期两周。
第四条 学生军训采用到部队住训或在学校受训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每届学生军训由学校组建军训团,按相近专业组建训练营,以男女性别分编训练连。军训团团长、营长、连长由部队首长和教官担任,学校指派训练的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和其他教师担任军训团团政委、营教导员和连队政治指导员。
第六条 学校设立军训办公室,在学校军训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军事训练的计划、安排、实施及考核等工作。
第七条 学校对军训学员进行受训成绩考核,成绩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等。成绩优秀、合格者获得相应的军训学分,记入学生档案。成绩优秀者,学校授予军训优秀学员称号,发给荣誉证书。
第八条军训成绩考核不合格者,给予补训机会,时间安排在第二年新生军训时进行。
第九条 患有先天性疾病或残疾的学生,不能参加正常军训者,应持学校医务室和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由各学院领导签署意见,经班主任报学校军训办批准后方可免训。
第二章 成绩考核及评定
一、纪律考核
第十条 每个军训学员必须参加所有规定项目的训练,不得擅自缺席,迟到、早退。
第十一条凡在受训期间患重病住院,参加正常训练时间不足训练全程时间1/3的学生,可持住院证明办理缓训手续,缓训学生在第二年军训时参加补训,临时患病和有其它小病,参加训练确有困难者,经连长同意后,适当减轻训练强度,可在训练场地间歇性休息,不得擅自离队。
第十二条 所有参训学员都必须遵守纪律,注意安全,严防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树立保密观念,不向教官询问军情,不在营房乱窜,严防部队军事机密的泄漏。
第十四条军训学员必须尊重教官,尊重教师,服从命令,服从管理,听从指挥,不得顶撞、辱骂甚至殴打教官、教师。
第十五条凡军训期间无故缺席达一天,或迟到、早退累计达八次者,军训纪律成绩为不合格;全勤且模范守纪者为优;其它为合格。
二、内务考核
第十六条 军训学员必须在教官的指导下,尽快掌握内务规范,每天起床后,按规定整理好内务。
第十七条 搞好室内卫生,做到“六净四无”即地面净、家具净、门窗净、墙壁净、洗漱用具净、其它物品净;无蛛网、无积水、无异味、无杂物。
第十八条 受训期间全体学员不许留长指甲,男生不得留长发,女生不能穿裙子(休息日除外)。
第十九条 军训期间至少抽查个人内务三次,凡两次不合格者,评定内务成绩为不合格。
三、队列考核
第二十条 着装符合规定要求,仪容姿态符合要求,称呼举止符合要求。
第二十一条 队列整齐,精神饱满,歌声口号嘹亮有力。
第二十二条 动作准确、熟练,符合基本要求。
第二十三条 凡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完成指定训练项目者,队列考核为不合格。
四、军事理论考核
第二十四条每位军训学员必须参加军事理论考核,90分以上为优,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五、综合成绩评定
第二十五条 军训学员的成绩以连为单位,由连长具体负责。考核以各连记实表为准。
第二十六条 综合成绩的评定由各单项成绩决定,四项全优者为优,有两项不合格者为不合格,其他为合格。执行纪律一票否决,即军训纪律成绩不合格者则综合成绩为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学生军训成绩的最后审定权在学校国防教育科。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例的解释权在学校国防教育科。
附:关于军训学分的管理办法
根据国办发[2001]48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我校全日制学生的军训成绩以2个学分计入学习成绩总学分,现对军训学分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军训在新生入学的第一年进行,对按规定参加训练且考核合格者,学籍科记给本人2个学分。
二、对无故缺训及纯属个人原因成绩不合格者,必须参加下一学年的补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