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滇西科技师范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效证件,在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二周不报到者(包括非工作日),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报到者,须事先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交清学费及有关费用者准予注册,并取得滇西科技师范学院在校学生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和冒名顶替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在短期内能治愈的,暂不予注册,经学生所在学院和学校招生部门同意,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部门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在校各年级学生应按时返校,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需交费的学期,由本人到学校财务处交清有关费用,持学生证和交费清单到学生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缓注册期满,必须办理注册手续。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不交清费用或不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而给予注册的,由注册人员负责追缴有关费用,同意暂缓注册的学生欠费,由批准部门负责追缴。
第三章 考 勤
第七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教学、考试、实验实训、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报告等讲座,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教师可以根据本《细则》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订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反映,由学院累计登录。有学生旷课时,教师所打考勤应有班委或其他学生签名证明。
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方式考勤所发现的旷课现象,教师可参照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处理。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四学时计算。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20学时的,学校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旷课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80学时以上(含80学时),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学生因病请假应有医院或校医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明。
学习期间,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如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班主任准假权限为三天以内;三天以上三十天之内由班主任审核,学院批准;三十天以上由学院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学生病假、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由学院完整保存、备查,学生一学期内病假、事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按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及时回复学生本人。
自行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考勤由任课教师、班长负责,并于每周一上午将上周考勤情况通报学院办公室,以便及时作出处理。
第四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学生要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校规校纪。模范遵守行为准则和校规校纪者,应予表扬和奖励;违纪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应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的品德评定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进行个人小结和鉴定,应以发扬优点、克服缺点为目的,具体安排和要求由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读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限选课程和自行选读的任选课程的考试或考查。每次考核结束,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录入教务管理系统,没有任课教师的,由教学秘书安排相关人员录入,成绩登记表和成绩分析表由任课教师打印签名后交学院保存。
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实践考核和教学过程的全程过程考查等。课程考核方式可根据培养目标、课程地位、特点和教学要求由任课教师提出,教研室主任签署意见,报学院院长批准,教务处备案。
凡考试的课程(包括单独设课的实验课、实践课)皆采用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及格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一般采用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本科班课程的成绩全部采用百分制。
学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为20%-40%,期末考试成绩占60%-80%。学院应在期中以后向学生公布课程的考试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体残、体弱免修免考体育课,须由医院诊断证明,由本人申请,经体育教师签署意见,教研室主任审核同意,报学院院长批准,方可免修免考。相关材料由学生所在学院和体育学院分别保存。
已评阅的试卷不发给学生,按规定由学院保存备查到学生毕业后两年。
学生对考试成绩存疑须查询的,履行相应手续后到任课教师所在学院查询。
第十一条学生修读的课程(含必修、选修课程)若成绩评定不及格,必须履行相应手续后补考。每门课程的补考次数专门安排的次数原则上为二次,其中第二次补考安排在最后一学期毕业前。
缓考不及格的课程不单独安排补考,专门安排的补考次数为一次。
学生若在最后一次补考之前有其它班级按人才培养方案组织的考试,可向学院提出申请补考,参加此种形式的补考不限制补考次数。凡属补考及缓考的课程成绩,60分以上的按60分记载,不及格的按补考实际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学生旷课、缺交作业、缓考、旷考和考试作弊的处理办法:
(一)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3次抽查未到课的学生;缺交作业累计达全学期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的学生;任课教师均有权取消其考试资格,在考前一周上报学生所在学院。该课程成绩以“0”记。
(二)学生因病或其它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在考试前书面向任课教师申请缓考,任课教师签署意见,学院院长审核批准。经批准的缓考,由学院通知任课教师。因病请假须有医院或校医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明,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病假证明无效。缓考课程的成绩记录为“缓考”。被批准缓考者须向学院申请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补考。申请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皆以旷考论。
(三)凡旷考的学生,该门课程该次课程考试成绩以“0”记。在旷考学生认识错误后,经本人申请,学院院长批准,并履行相应手续后,可参加该课程补考。
(四)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学生在课程考试时违纪作弊,该课程总成绩以“0”记,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确有悔改表现,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院长批准,可获得补考机会。
第五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十三条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规定如下:
(一)五年制专科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为七年,休学次数只能二次;
(二)四年制本科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为六年,休学次数只能二次;
(三)三年制专科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为五年,休学次数只能二次。
第十四条学生因特殊原因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须休学者,可给予休学。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医院诊断,因病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特殊困难者;
(四)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院院长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医院证明等材料),学生所在学院注明休学起止时间、缺课情况,经班主任签署意见,报学院院长批准。送教务处、学务处备案。
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并行文发给学生休学通知。
第十五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三)秋季休学的退一半学费,春季休学的不退学费。不退住宿费。
第十六条学生应征入伍的,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二年。新生应征入伍的,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详细内容可查看《滇西科技师范学院应征入伍学生学籍学业管理规定》。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十七条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学生将本人书面申请、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和所在地街道、社区乡(镇)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等交所在学院,经所在学院审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学院院长审核同意后,到教务处、学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二)保留学籍学生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最好是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复学,并附上保留学籍期间所在地街道、社区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本人行为表现证明,经学院院长审核同意后,到教务处、学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三)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降级编入原专业。当降级无后续专业时,由学校指定相近专业,并按编入班级标准缴纳学费。
(四)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在未办理复学手续之前,不得先行上课。
(五)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十八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
学校不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六章 转专业、转学
第十九条转专业
(一)转专业的基本原则
1、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
2、学生入学取得正式学籍一年以上;
3、学生修读学业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4、转专业学生一般转入同一专业大类或相近专业大类(同一学科或相近学科门类)。艺术、体育类专业与文史类、理工类专业不能互转专业。学制不同的统招专业不能互转专业。
(二)转专业需要达到以下其中的一个条件:
1、新生入学时高考成绩在同一科类(文史、理工)前二十名以内(含第二十名);
2、第一学年课程考试成绩在专业同级前5%的学生;
3、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确有专长指:
(1)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过与拟转入专业相关的论文或著作,或拥有与拟转入专业相关的发明、创造;
(2)参加过与拟转入专业相关的国家、省级学科竞赛并获国家级二等奖以上,省级一等奖;
(3)有其他能证实申请者转到拟转入专业能进一步发挥特长的事实材料。
4、经学校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5、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考虑转专业:
1、招生时下一批次录取专业转入上一批次录取专业;
2、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处于休学期间的;
5、应予退学的;
6、无正当理由的;
7、学校认为不宜转专业的。
(四)申请转专业时间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在第二年的第一学期第一周内提出书面申请,其它时间不予受理。
(五)转专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1、在本学院范围内转专业
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相关材料,填写《滇西科技师范学院转专业申请表》(一式三份),学院对申请转专业学生进行成绩和材料审核,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加盖学院公章后,交教务处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审批。
2、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
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相关材料,填写《滇西科技师范学院转专业申请表》(一式三份),学院对申请转专业学生进行成绩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将材料交拟转入学院。
转入学院收到拟转入学生的材料后,对拟转入学生进行考核,并签署意见。同意转入的要认定可以互认的课程、成绩、学分,并填入审批表,同时将所有材料返还转出学院。转出学院将材料报教务处,教务处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审批。
(六)学生办理转专业手续时,须将其学籍档案交转入学院。
(七)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二十条 转学
(一)转学条件与原则
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并有相关成果证明,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2)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就读学校所在地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学校继续学习,但尚能在其他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
(3)因突发事件造成某种特殊困难,经在读学校认定,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
(4)其他特殊困难确需转学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2、转学应遵循以下原则:
(1)转学应在相同类型(本科院校、高职高专院校、独立学院、民办高等学校)、相同录取批次的高校之间进行;
(2)原则上在相同或相近专业之间转学,确因特殊原因需转学且转专业的,一般要求至少降一级;
(3)转学学生高考分数不得低于转入高校当年相同或相近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
(4)因家庭发生变故或水土不服需跨省转学的,原则上只能转回生源地高校。同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原则上不得以水土不服为由申请在同城高校间转学;
(5)通过普通“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的,严格按照专升本专业转学;录取为中职与高职专科“3+2”分段培养的,中职阶段转学报职成教处,高职阶段转学按照规定办理。
3、有下列情况的学生,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处于休学期间的、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预科在读期间的和大学三年级及以上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未按录取数据招生,在就读学校无学籍的;
(5)应予退学的;
(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二)转学程序和受理时间
1、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转出学校同意;拟转入学校要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教学能力的,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或招生监督部门同意,校、院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校长签署接收函。高校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2、省内高校之间转学,转出、转入学校双方在《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以下简称《转学申请表》)签署意见并盖章,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审核后,方能办理相关转学手续。
3、跨省转学,由转出、转入学校双方在《转学申请表》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先报转出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待以上审核全部通过后,方可办理相关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4、省教育厅每年集中两次办理转学确认工作,受理转学材料时间为每年6月1日—6月30日、12月1日—12月31日。学校应按规定时间集中向省教育厅报送转学材料。转学材料的报送及办理工作由转出或转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送省教育厅高教处办理。
5、学校办理转学确认手续时须提交以下材料:《转学申请表》一式四份(跨省转学一式五份),转入、转出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校领导签名并加盖学校印章;学生当年招生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份,加盖学校招生部门印章;转入高校相关专业录捡表一份;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单一份,加盖学校教务部门印章;学生表现鉴定书一份,加盖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印章;符合转学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章 退 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开学二周后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五)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的;
(六)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应征入伍保留学籍除外);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学生按照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去向未明者,学院应及时寻找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学院院长同意,学务处审核,报学校批准。教务处注销学籍,报云南省教育厅备案。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
第二十二条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或因其他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对学满一年以上但未完成教育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三)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任何证书。
(四)退学学生的学费、住宿费以学期计算退费。
(五)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对学校退学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述;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述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述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云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述。
学生在申述期内未提出申述的,学校或云南省教育厅不再受理提出的申述。
第八章 结业、毕业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毕业班学生进行全面鉴定和审核。鉴定和审核内容包括德、智、体、美等几个方面,其重点应放在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作出评定,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修读课程(包括各项实践环节),修满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交清规定的各种费用,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层次学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滇西科技师范学院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条例暂行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五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生须按入学时确定的学习类型和学习形式获得学历证书。
毕业证书中,学生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的登记以新生录检表为依据。
因户籍和身份证与新生录检表不一致的,在学生入学二年之内由学生本人向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依法更正,学校根据有效证明更正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期完成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工作。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宣布证书无效。
第二十八条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修业期满而未按规定修满学分的学生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学生在校期间所修读的必修课程中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虽经补考仍不及格者,不能毕业,只能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二)学生修学期未满,未完成学业,中途退学的,可申请《肄业证书》。
(三)修学期已满,课程考核不及格的,由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在下学期开学后与在校生同时补考;
(四)毕业论文、实践环节不及格的由学院在结业后的一年内安排与在校生同时进行。经补考、重新实习答辩合格者,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院长同意,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一年内补考不及格、答辩不通过、过期不补考、不答辩者或一年内不来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九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肆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条毕业生离校后,学籍档案寄往毕业生原户口所在州(市)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州(市)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再将档案寄往县(区)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适用于滇西科技师范学院的学生(含留学生),其它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滇西科技师范学院学生注册登记表和学生暂缓注册申请及审批表;
2、滇西科技师范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
3、滇西科技师范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
4、滇西科技师范学院学生退学申请表;
5、滇西科技师范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