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的重要公共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培养的重要课堂。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创造一个文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使学生公寓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培养学生具有高尚的社会主义道德,推动良好的校风建设,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体住宿学生以及进修、实习等短期住宿人员。
第三条 学生宿舍管理主体是在学务处,具体由公寓管理科负责,相关业务接受保障管理处指导。
第四条 学生公寓自我管理部,作为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自治组织,在学务处的指导下,参加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二级学院根据学院相关规定负责做好住宿学生的思想教育、突发事件和违纪事件的处理工作,配合公寓管理科做好新生的入住安排、学生宿舍调整、安全卫生检查等日常工作,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及学习、生活情况,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做好经批准在校外住宿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生公寓楼设有“意见箱”,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欢迎广大同学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二章学生入住、退宿管理
第七条 学生入住前应按要求与公寓管理科签订住宿协议,并在自愿的原则下严格遵守协议的有关条款。
第八条 入住学生应服从公寓管理科和管理人员的统一安排和调整,凭入住通知在指定的房间使用相应的床位、衣柜和其他公共设施,未经许可,任何人员不得私自调换宿舍和床位。学校因宿舍维修、改造建设等需要对宿舍安排进行统一调整的,住宿学生应予以配合。
第九条 入住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交清住宿费用,住宿费按学年收取,每学年以10个月计。对已入住学生,又不办理缓交手续者,应无条件接受公寓管理科的住宿调整。
第十条 除学校统一配置的室内设备、家具外,未经许可,入住学生不得自行另置家具。
第十一条 入住学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午休和晚上熄灯后吹奏乐器、高声喧哗。
(二)在公寓楼内卖小食品、小商品或进行其他经营性活动。
(三)在公寓内赌博、酗酒、猜拳、打架、斗殴。
(四)在公寓内收藏、观看、传播反动、黄色刊物、
影像等。
(五)在公寓内吸食、贩卖、藏匿毒品。
(六)在公寓内饲养宠物。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请变更住宿,原则上在每学年6月份进行,经个人提交书面申请,各学院签暑同意意见,由公寓管理科在可以调整的前提下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时,应持离校通知单到宿舍管理员处办理退宿手续,因特殊原因暂不能离校者,由本人写出暂缓离校申请,经各学院签署意见,学校获准后,由公寓管理科统一安排。
第十四条 学生因休学、退学、转学、参军等中途离校,应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到公寓管理科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入住时对寝室设施进行检查并验收签字,学生退宿时也要进行财产验收。退宿者做到文明离校,离校时要将宿舍打扫干净并保证家具设施完好。若有缺损应由学生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或恢复原状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财产管理
第十六条 公寓楼内所有物品均为国家财产,要妥善使用和保管,不得私自拆装、调换和破坏。
第十七条 学校在寝室内统一配置的物品,个人使用的由自己保管,公共使用的由集体保管,舍长为责任人。
第十八条 未经管理部门同意任何人员不得将任何家具搬出或转借他人使用,不得将其它场所的家具搬入学生寝室。学生按规定调整寝室时,不得擅自搬迁寝室家具。
第十九条 管理人员每天对公物进行清点检查,对损坏物品要及时登记报修。属自然损坏的由公寓管理科及时通知维修人员进行维修,属人为损坏的须照价赔偿。如不能及时修复的,要向学生作出说明,同时上报学务处协调处理。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公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负责做好公寓的防火、防盗、来访登记等治安保卫工作,商贩及外来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住宿楼。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学习和了解消防知识,熟记有关工作联系电话和报警电话,负有学生公寓防火、防盗的义务,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 入住学生应遵守以下规定,以确保住宿安全:
(一)未经批准,不得留宿外人。
(二)不得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挂锁。
(三)不得随意将宿舍钥匙转交非本室人员。
(四)宿舍楼内不得使用明火。如因停电,除晚上11点前可以在桌子上点蜡烛外,在其他时间和地点不得点蜡烛等明火。
(五)宿舍内不得存放玻璃酒瓶、管制刀具、易燃易
爆和有毒物品,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六)不得在寝室内私拉乱接电线,使用电炉、电老
鼠等大功率电器。
(七)不得擅自挪用、损坏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八)个人贵重物品、现金及证件要妥善保管,养成离开宿舍关好门窗的好习惯,发现宿舍内财物被窃,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治安管理科。
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从学生公寓携带大件物品外出时必须接受宿管员检查后方能出门。
第二十四条 严格会客制度,来访人员需在值班室登记,会客时不得影响周围同学,来访人员晚10:00前必须离开学生公寓,男性若有特殊情况进入女生公寓在征得管理人员同意后方能进入并在规定时间内离开。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公寓实行查房制度,学生应接受宿管员查房检查和询问,礼貌回答问题。查夜后,学生因病需要到医院救治,应先到值班室登记,由班主任或同学陪同方可离开,次日将医生诊断证明交值班室备查。
第五章卫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入住学生应讲究公共卫生,自觉遵守卫生制度,养成良好卫生习惯,接受卫生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公寓的门厅、楼梯及公用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员(卫生员)负责打扫。
第二十八条学生应当自己动手打扫寝室卫生(包括
卫生间、阳台、过道)。宿舍成员轮流值日,每周三中午
为室内卫生大扫除时间。
第二十九条 学校每个学年为每一间宿舍配备一把
扫帚、一把拖把,按学制每间宿舍配备一把撮箕、一个便纸箩/坑,中途损坏或遗失由学生自己添置。
第三十条 公寓管理员及学生自我管理部成员每周对寝室卫生进行检查,为寝室评比提供考核数据。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寝室应保持以下卫生:
(一)室内地面应保持干净、无积尘、无痰迹、无烟头和纸屑果皮等。
(二)墙面无污损、无蛛网,门窗玻璃明亮。
(三)桌椅、床上用品、书籍、衣服、鞋等物品放置整齐有序。
(四)餐具要洗净,室内清扫的垃圾实行袋装,并倒入垃圾坑内,门口不得堆放垃圾、杂物。
第六章水电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寝室实行定额用水用电制度,每月每人学校提供5度电、3方水,超额水电费由寝室住宿人员共同承担,并由宿舍长在每月20日前到会计综合科交费,超期不交者,管理部门将停水停电进行整顿。
第三十三条 学生公寓实行统一开关灯管理(开灯早6:30时,熄灯晚11:00时,其中,周五、周六晚熄灯延长半小时)。
第三十四条 入住学生应提倡节约用电,人离灯熄,
杜绝长明灯;提倡节约用水,随用随关,杜绝长流水。
第三十五条 对水电定额管理的寝室,凡盗用水电者,一经发现,除立即整顿外,对情节严重者,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计算机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寝室内使用计算机,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规定。
(一)学生在寝室内使用计算机,须到公寓楼幢值班室进行登记,经备案后方可安装。
(二)学生使用计算机必须遵守公寓作息时间,对使用计算机妨碍他人学习和休息被投诉三次者,管理部门有权撤销其在寝室使用计算机资格,直至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三)计算机为学习工具,不得登录非法网站查阅、观看、散布、宣扬、诈骗、迷信、色情、暴力及反动内容的资料,违者给予纪律处分,对造成经济损失的必须照价赔偿。
(四)认真遵守安全用电规范。公寓楼可能出现电压波动,甚至断电等,在宿舍内使用计算机的学生可自行配置电源稳压设备,学校不承担因上述原因可能造成的各种损失和责任。
第八章学生寝室考评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寝室考评管理为优秀寝室、文明寝室、合格寝室和不合格寝室四个等级。
第三十九条 层次要求
(一)合格寝室
1、自觉遵守学校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
2、寝室成员团结友爱,尊重、配合宿舍管理人员的管理。
3、寝室内有值日表,并按值日安排顺序张贴个人近照。
4、经常保持室内卫生,做到“六净四无”,即地面干净、床面干净、桌面干净、门窗干净、墙壁干净、门口走廊干净,无蛛网、无积水、无异味、无禁用品。
5、爱护公物、节约水电、自觉遵守作息时间。
6、寝室成员一学期违纪处分不超过3人次。
(二)文明寝室
1、符合合格寝室的基本要求。
2、寝室有一定的装饰美化,寝室成员用品干净整洁,摆放有序。
3、文明住宿,寝室成员一学期无违纪处分。
4、一学期集体参加社区公益义务劳动不少于2次。
(三)优秀寝室
1、符合文明寝室要求。
2、寝室有健康向上的座佑铭,室内美化体现大学生装饰特色,有代表性。
3、寝室做到“四统一”,即床上被褥整理要求统一、学习用具放置要求统一、餐具和卫生洁具摆放要求统一、床下鞋子摆放要求统一。
4、寝室成员遵守纪律,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5、一学年从事社区公益义务劳动不少于3次,师生反应好。
(四)不合格寝室
凡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寝室即为不合格寝室。
第四十条 考核办法
(一)检查
1、公寓管理员每天进行查夜检查,学生自我管理部每周进行1次卫生大检查,学校有关部门不定期抽查。卫生检查按《学生公寓寝室卫生评比细则》进行。
2、检查当天发现的突出问题应书面告诫,限期处理。
3、每周汇总检查评分并在本幢楼进行公示,对达不到合格基本分的寝室进行警示。
4、每月汇总1次检查评分情况,分合格与不合格两个档次进行全校通报。
(二)评比
1、文明寝室每学期评比1次。评定程序是:
一学期每月检查均合格的寝室可参加文明寝室的评比,学校按寝室总数的10%比例由高到低评出文明寝室。
2、优秀寝室每学年评比1次。评定程序是:
一学年两学期都是文明寝室的可参加优秀寝室的评比,学校按参评寝室的5%比例由高到低评出优秀寝室。
(三)奖惩
1、优秀寝室由学校表彰,颁发集体荣誉证书和100元奖金。
2、文明寝室由学校表彰,颁发集体荣誉证书及50
元奖金。
3、合格以上的寝室成员,可参加各项评优活动。
4、一学年寝室考评达3次不合格的,取消该舍成员享受助学金资格。
第九章公寓苑区评比
第四十一条 文明公寓苑区每学期评比1次,学校按
参评公寓苑区的20%比例由高到低评出文明公寓苑区,文明公寓苑区由学校表彰奖励,奖励金额为200元。考评标准由公寓管理科另行制定。
第十章 违纪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对违纪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学生公寓的违纪行为采取批评教育的原则,必要时可采取通报批评直到纪律处分的方式。违纪学生在违纪行为中造成费用的,费用由本人承担。对严重违纪的学生,学校有权取消其住宿资格。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对本规定中未涉及到的影响公寓精神文明建设和正常秩序的其它现象,将参照相近条文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学务处负责解释。
附:《学生公寓寝室卫生评比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