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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西科技师范学院学生处分管理规定(修订)
2018-05-23 10:21   学生手册 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学生,是指我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和留学生。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处分分为以下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五条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处分期间有立功等突出表现,可减轻或撤销处分;认错态度差者,或在本校曾受过处分又违纪者,要加重处分。

第六条 记过及其以下处分期限一般为半年,半年内学校可根据学生表现,提前解除或延后处分期限。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1年,自违纪帮教之日算起。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显著悔改表现,可提前解除对其留校察看处分;如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可开除学籍。

第七条毕业时未能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不发给毕业证书,作结业处理。离校后,在工作岗位上考察1年,经本人申请,所在工作单位或家乡所在地证明已改错误,学校可为其换发毕业证书。

第八条 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有下列情形者,可从轻或从重处分:

(一)可以从轻处分者:

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3、其它根据违纪事实、后果等可从轻处分者。

(二)可以从重处分者:

1、拒不承认错误者;

2、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3、有两种(含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条例违纪行为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者。

4、在校期间曾受过1次处分,经教育未改正错误且有新的违纪行为的从重处分;屡次违纪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勾结校外人员违纪违反本条例者。

6、群体违纪事件的骨干。

7、其它应予从重处分者。

第三章 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学生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等活动,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规,组织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者。

(三)组织、成立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

(四)参加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经教育帮助不改者。

第十一条 对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一)司法、行政部门未给予处罚者,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被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扰乱公共场所或教学秩序,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一)在校园公共场所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乱挂放或故意破坏学校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者,除进行经济赔偿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砸瓶子或其它物品,危害他人安全或扰乱校园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教学区域无理取闹或大声喧哗,影响教学秩序正常进行,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组织、煽动学生罢课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故意撕毁学校重要通知、通告、文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有意损害或以非法手段攫取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一)有意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除按有关规定处理(没收违纪物品、赔偿经济损失、罚款等)外,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有意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国家、学校、个人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者。

2、有意损毁校园建筑物或学校重要形象标志、标识及其它公共设施、设备者。

(二)以盗窃、敲诈、勒索、诈骗、冒领、侵占等手段攫取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除追回赃物、赃款或赔偿损失外,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盗窃、敲诈、勒索、诈骗、冒领、侵占未遂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因违纪导致经济损失价值不满2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200元至500元(含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500元至800元(含8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800元至1000元(含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盗窃公章、保密文件或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为违法、违规、违纪者提供各种条件(如通风报信、提供作案工具等)或进行掩盖、窝赃等,与违法、违规、违纪者同论。

第十四条 对寻衅打人、打架斗殴者,除承担受害者必要的费用(药费、医疗费、误工费、伤者住院陪护工资等)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一)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语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激化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持械斗殴,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动用刀具斗殴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纠集校内外人员打群架者或搞“黑打”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策划、怂恿、组织他人打架,未造成事实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事实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学生宿舍(公寓)管理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公寓),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私接电线或私用电炉、电饭煲、电炒锅、电老鼠或其它大功率电器(300W以上)设备,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公寓)内使用明火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不按学校规定作息时间熄灯者,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影响他人休息,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夜不归宿1次,给予批评教育;夜不归宿2次,给予警告处分;夜不归宿3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夜不归宿4次,给予记过处分;夜不归宿5次,给予留校察看;夜不归宿10次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不得攀越围墙、窗户进出学生宿舍区,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公寓)留宿他人,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行为及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学生宿舍非私人住宅,学生宿舍内各种设备的安装必须经学校审批,违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不得在宿舍内私藏管制刀具,一经发现,予以没收;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不得在宿舍楼内饲养动物,违者没收动物,并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

(十二)损坏消防器材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弄虚作假,骗取奖学金、助学金,除没收非法所得,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参与赌博者,除没收赌资赌具外,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一)提供赌具、场所,但未参与赌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屡次参与赌博或聚众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不得在校园内打麻将,违者以赌博行为论处。

第十八条 凡对辅导员、班主任、老师和管理人员的正当管理或教育进行阻碍、侮辱、威胁、甚至报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凡犯有吸食毒品、引诱、容留、教唆他人吸食毒品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中华人民国和国计算机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及学校网络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一)利用网络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稳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破坏网络运行安全,利用网络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利用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其他违反网络管理相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擅自离校,开学后无故不按时到校或请假逾期未返校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擅自离校后,各学院要及时寻找,同时上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擅自离校达3天及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4天至7天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8天至14天者,给予留校察看;15天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出具假证明请假离校者,按擅自离校论处,同等条件下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学习纪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连续旷课不超过1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1周以上、2周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超过2周者,按放弃学籍退学处理。

(二)累计旷课达20节给予警告处分,达30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40节给予记过处分,达50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达80节以上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违反考场纪律者,按《学校学生考试违纪处罚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反其它行为道德规范,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一)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谣、诬陷他人,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凡涂改、伪造、冒领、盗用、转借证件、证明者,由当事人承担一切责任,并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伪造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转借学生证、其它证件或证明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获奖证书、成绩或私自涂改、伪造他人签字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出学籍处分。

5、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出学籍处分。

(三)在校园内酗酒者,给予警告处分;酗酒后有不良言行,影响环境卫生、随意采折花木、扰乱学校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酗酒导致打架斗殴、流氓滋事、损坏公私财物、甩砸酒瓶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查阅、存储淫秽色情电子出版物或观看淫秽书刊、音像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制作、传播、贩卖、复制淫秽书刊、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等淫秽制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有滋扰、窥视、猥亵等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男女交往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新生在入学后规定的复查期间有违纪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违反其它校纪校规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到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发生本规定未述及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者,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四章 处分及申诉程序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对学生作出处分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按照学生处分权限,调查核实违法、违规、违纪情况。

(二)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时作好笔录,并由受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签字,或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

(三)核实违法、违规、违纪情况,做到事实清楚,材料齐全(包括违纪事实书面报告、学生陈述申辩笔录、学生认识、各级处理意见以及其它需要出示的材料等)。

第三十条给予学生处分和撤销处分的审批权限及其程序:

(一)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本条例提出处理意见,报学务处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开出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校长办公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主持,学务处、校务处、教务处、监审处以及学生所在学院领导等参加。

(二)由学生所在学院告之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所有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均由学校行文。

(四)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五)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种类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六)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对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学生必须在2周内办完相关离校手续。

(七)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八)学生处分期满,无新的违纪情况,处分可自然解除。

第三十一条 违纪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申报程序:

(一)违纪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违纪学生。需要变更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建议,通过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违纪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四)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逾期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限制:

(一)凡受到纪律处分者,一律取消当年的所有评奖评优资格。

(二)获得各类奖学金和享受各项助学金的学生,受处分后未发部分一律停发。

(三)学生党员、团员受处分者,视违纪情况,可由党、团组织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学生干部受处分者由主管单位免去其相应职务。

第三十三条 对违纪学生,要进行批评或纪律教育。给予学生处分时,应持慎重态度,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妥当,手续完备。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处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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