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风、考风建设,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体现考试的公平、公正原则,保证学生刻苦学习,以真才实学参加考试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考人员记入《考场情况记录表》,其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记,并给予通报批评。
(一)开考30分钟后,不听监考人员劝阻强行进入考场,或开考不到30分钟,不听劝阻强行离开考场。
(二)留考隔离期间与场外人员接触。
(三)将试卷、答题卡或统一发放的草稿纸带出考场。
(四)考试时间终止后,不听从监考人员告诫,继续答卷。
(五)未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或其它能证明系本场考试考生的有效证明参加考试,且无法鉴别其身份的。
(六)不听从监考人员告诫,屡次交头接耳、左顾右盼。
(七)不服从监考人员的监督管理,妨碍监考人员正常工作。
(八)闭卷考试夹带书籍、笔记本、资料、报刊、字条等文字材料进入考场,不放在指定位置。
(九)携带草稿纸及有储存功能的计算器(按规定可使用计算器的科目除外)进入考场。
(十)携带移动电话、笔记本电脑、对讲机、微型录音机、BP机、无线耳机、电子记事本等进入考场,未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关闭并放到指定的地方。
(十一)监考人员或巡视人员认为违纪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取消下一学期的补考资格,并给予留校察看等处分。
(一)考试前在课桌凳上书写复习内容。
(二)偷看所夹带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
(三)偷看事先写在身体某些部分、文具、课桌或其他物品上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等。
(四)偷看、抄袭他人答卷或有意让他人抄袭。
(五)传递答案或偷换试卷。
(六)以借上厕所之名进行作弊。
(七)有意带走或撕毁试卷。
(八)使用通讯设备接收或传递考试信息。
(九)阅卷中发现并经查证确认试卷雷同的。
(十)交卷后为正在答卷的考生暗示答案。
(十一)未在指定的座位就考,或未经监考人员的许可自行调换座位参加考试。
(十二)随意出入考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试成绩按零分记,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如有利益输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的报司法机关处理。
(一)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二)伪造、涂改有效证件,由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
(三)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顶撞、辱骂、威胁、殴打监考人员或其他考生,行为恶劣,性质严重者。
(四)已查清考前窃取考试试题及答案者。
第五条处罚程序
凡有考生违纪、舞弊行为,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由监考人员直接在《滇西科技师范学院考场情况记录表》上记录,并附相关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材料。
(二)各学院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将考生违纪、舞弊情况报学务处处理,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