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教育部、原总参谋部2013年7月颁布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教学[2013]8号),教育部、公安部等5家单位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和原总参谋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征集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工作暂行规定》(参动[2009]8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新生入伍保留入学资格
(一)新生入伍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手续由学校招生部门根据教育部、总参谋部2013年7月颁布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教学[2013]8号)相关条款办理。
(二)教务处根据学校招生部门提供的保留入学资格名单在学信网中标注“参军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
(三)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服役期满后,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招生部门办理入学手续。学生服役期满后入学的,免修军事理论课和体育课,其它所有课程按同类同专业和入学年级在校生标准修读和考试。
(四)逾期不办理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
二、在校生入伍保留学籍
(一)具有学籍在校生入伍可保留学籍到其本人退出现役后二年内。
(二)应征入伍的大学生离校至复学期间不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三)退出现役学生在退伍后的二年内凭部队的《退役通知书》和《学生保留学籍申请表》复印件到原所在二级学院办理复学手续,并由二级学院报教务处办理恢复在校生学籍手续。
(四)逾期不办理恢复学籍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
三、课程考试和学业成绩评定
(一)应征入伍时,修完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二以上学时的课程,因其入伍而无法参加考试的,任课教师可参考其平时学习成绩和表现,评定其当学期课程期末成绩。
(二)在服现役期间,以自修方式完成原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并回学校参加考试或考查,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环节,毕业实习环节成绩可以参照服役期表现确定,其成绩合格的应征入伍学生,学校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三)学生服役期满后复学的,免修体育课。其它课程给予期末考试和下学期开学补考两次考试机会,补考按正考登录成绩。
(四)应征入伍学生在服役期间以自修方式完成原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学习,提出参加考试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经所在部队团级单位准假,学校可在考试和补考时间段内安排所有申请课程在校内参加考试。学生提出申请,但不能回学校参加考试的,经所在部队团级单位函件联系同意组织考试的,学校可通过机要渠道邮寄试卷到部队使学生参加考试。
四、毕业资格审核
保留学籍学生入服役期满退役后复学就读原专业的,毕业审核原则上按入学的相应年级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原专业停止招生的可由学生提出转入相近专业,但须修读转入专业的所有专业课程。转入相近专业者,按复学后所修读的相应年级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
五、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六、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