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的文件精神,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24号令)、《中共云南省高校工委、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和《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承担主阵地教书育人的职责,又承担着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学校按照双重身份对辅导员进行培养和管理。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三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
(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
(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四)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四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帮助高校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二)帮助高校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三)了解和掌握高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四)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好高校学生勤工助学,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五)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六)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
(七)组织、协调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组织员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学生中间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八)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委会建设,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五条 辅导员按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进行配备。辅导员按1:200的师生比配备,保证每个学院有一定数量的辅导员。
第六条 辅导员选聘应当坚持如下标准
(一)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原则上应是中共党员,同时考虑辅导员的学缘和学科结构。
(三)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接受过系统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七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按辅导员任职条件及笔试、面试考核等相关程序具体负责选聘工作。
第八条 专职辅导员可兼任所在学院学生党支部书记、团总支书记、班主任等工作,并可承担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军事理论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九条 加强辅导员岗前及在岗培训。初任辅导员就职前必须参加由学校或省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在职辅导员也要参加学校或省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
第十条 学校充分发挥学校现有资源优势,对在岗辅导员进行专题培训,组织和选送辅导员骨干参加国家级、省级培训和外出考察、社会实践。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辅导员攻读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高一级学位或双学位,实现骨干队伍向职业化、专业化、专家化方向发展。
第十二条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支持辅导员参加岗位交流、校外挂职锻炼等,为他们增加阅历,开阔视野,拓展思路,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长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才干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 辅导员的培养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并根据有关科研规定给予不低于相应学术、教学研究所拨付的科研经费。
第十五条 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台的高校辅导员职称评审办法,支持辅导员申报、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确定享受相应级别的非领导职务工作待遇,给予相应的倾斜政策。
(一)连续任职年限满4年的享受副科级待遇。
(二)连续任职年限满8年的享受科级待遇。
(三)连续任职年限满12年的享受副处级待遇。
(四)连续任职年限满16年的享受处级待遇。
辅导员津贴按学校有关绩效规定发放。
第十七条学校把专职辅导员作为党政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根据工作需要,向校内管理工作岗位输送或向地方组织部门推荐;根据本人的条件和志向,也可向教学、科研工作岗位输送。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 专职辅导员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学务处的直接管理,以定期轮岗形式到各学院开展工作。学务处对分布在各学院的辅导员管理主要是管政策、管方向、管宏观。各学院党总支和行政对所辖的辅导员进行领导和管理,主要是管条件、管待遇、管工作。
第十九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由各学院负责,考核结果要与辅导员的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
第二十条 各学院对辅导员工作的考核每月1次,每学期5次,一学年共计10次,考核结果按月报学务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辅导员工作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优秀占辅导员总数的20%,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将优秀辅导员表彰奖励纳入各级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统一表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由学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