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辅导员工作的管理与考核,充分调动广大辅导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
(一)辅导员工作考核由各学院负责。考核由辅导员自评、学生民主评议和各学院评议组成,考核结果要与辅导员的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
(二)各学院对辅导员工作的考核每月1次,每学期5次,一学年共计10次,考核结果按月报学务处备案。
(四)辅导员工作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优秀占辅导员总数的20%,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辅导员工作考核项目、内容和分值
(一)辅导员自评(满分20分)
辅导员根据月工作的开展情况,认真做好自评工作总结。不作自评工作总结者,此项得分以零分计。
(二)学生民主评议(满分30分)
辅导员工作考核组指导学生对该辅导员进行民主评议,参加民主评议的学生不得少于所管理学生总数的1/10。
(三)各学院评议(满分50分)
辅导员工作考核组对辅导员工作进行评议,考核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团总支书记、班主任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三、考核依据见附件
各学院可结合本院实际情况,根据本考核依据,制定具体考核细则。
四、辅导员奖惩规定
(一)辅导员工作考核优秀的,同时评为优秀辅导员。
(二)辅导员工作考核达不到良好及其以上的,年度教师履职考核不能评为优秀;新任辅导员试用期内,辅导员工作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转正,辅导员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期间,辅导员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当年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附则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学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