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学生管理工作,学校定期对基层学生管理工作进行评估。评估以提高学生管理工作水平为根本目的,结合我校实际,坚持全面考核与突出重点相结合,集中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检查评估与总结交流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提高学生管理工作水平。
第二条 考核评估共分为九部分,分别为:组织领导(10分);思想政治教育(16分);文明道德教育(10分);校园文化建设(10分);学风建设(16分);科技创新与实践能力的培养(10分);日常管理(14分);特困生工作情况(6分)和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8分)。
第三条 由学校组成检查评估小组,负责组织检查评估工作。办公室设在学务处。
第四条 评估安排在每年9月份进行,考核程序为:
(一)自评:要认真总结一学年来的学生工作,在此基础上写出自评报告并进行自检评估打分。
(二)集中听取工作汇报(各单位发言不超过10分钟)。
(三)查阅有关资料(主要查阅与重点考核内容相关的资料)。
(四)实地考察。
(五)汇总打分。
第五条评估结果分为四个等级:
(一)优秀,分数为90分以上(含90分)(原则上控制在参评单位的20%左右)。
(二)良好,分数为80分以上(含80分)。
(三)合格,分数为60分以上(含60分)。
(四)不合格,分数在60分以下。
当年内如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或出现影响学校大局稳定的事件,评估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
评估结果作为评选学生管理工作先进单位的主要依据,并作为对各学院综合考核的重要参考。学生管理工作先进单位每年评选一次,学校将对其进行表彰。
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务处负责解释。
附:《学生工作评估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