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贯彻和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先进,树立典型,激发广大同学奋发向上、勤奋学习的热情,建设优良的校风、学风,向社会输送优秀人才,根据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我校应届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
二、评选比例
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按照参加评选学生总数的10%申报,获得过“校先进班集体”荣誉称号的班级可增加1个名额,获得过“省先进班集体”荣誉称号的班级可增加2个名额(如有兼得不重复计算,按照最高标准增加)。
三、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确。
2、积极参加学校、各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各方面表现突出,在校期间无违规违纪记录。
3、在校期间曾获得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大学生年度人物”等荣誉称号。
4、毕业生在每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名列班级前30%。
5、在校期间各科考试成绩优良,无补考科目。
6、未能获得毕业证的同学,不得参加优秀毕业生评选。
四、评选时间
原则上为每年4—5月份。
五、评选程序及要求
1、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由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2、优秀毕业生候选人的产生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经班级推荐,广泛听取同学的意见,征求任课教师和辅导员老师的意见,并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名额进行操作,做到评选条件、名额、结果公开,切实保证优秀毕业生的评选质量。
3、评选出的优秀毕业生必须认真填写相应的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在各学院公示三天无疑义后,加盖公章,统一整理后报学务处。
4、学务处审核并在校内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批准。
五、奖励措施
学校将发文表彰优秀毕业生,并颁发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相关材料记入学生档案。
六、附则
本办法由学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