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实现我校人才培养目标,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价,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要求
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的思想道德、学业成绩、身心健康、实践能力与创新素质等进行全面考核,通过测评,能较准确、全面的反映学生素质,有利于加强学生教育、管理的研究,增强对学生教育的针对性和管理的科学性;通过测评,使学生的思想教育、行政管理与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相结合,激励学生奋发向上,进一步促进校风、学风的建设;通过测评,为各项评优、奖助和就业提供较可靠的依据。
二、测评内容和计分方法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觉悟、学习态度、学业成绩、文明礼貌、纪律观念、体育卫生、集体观念、基本技能等方面。为了便于统计、实施,在具体实施时采用重新组合的方案进行,即综合素质测评总分由思想道德分、学业成绩分、身心健康分、实践能力与创新素质分等四部分组成。
用公式表示如下: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思想道德分(占20%)+学业成绩分(占50%)+身心健康分(占10%)+实践能力与创新素质分(占20%),总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一)思想道德分 20分
思想道德分的测评,包括基础测评和二级指标测评两个方面,满分为20分。即思想道德分=基础分+二级指标分。
1、基础分为10分,基础分的评定是在学生对上一学年的思想道德素质进行自我总结的基础上,根据学生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校规校纪的情况表现,由班级测评小组审核打分。
受各学院通报批评一次记-1分、校通报批评一次记-1.5分、警告处分一次记-2分、严重警告处分一次记-4分、记过处分记-6分、留校察看处分记-10分
2、二级指标分最高为10分,最低分为负4分,由班级测评小组根据日常记录(校级以上学生干部的任职表现由校团委在新学年第一周反馈给各学院)从以下几个方面评定(同一事由不重复加减分):
(1)思想道德表现。评价学生的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等表现,以及诚实守信(如出勤、作业、考试、申请奖助、使用证件等是否弄虚作假)、遵纪守法等情况。表现好者加0.2—2分,表现差者扣0.2—2分(如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可分别扣0.5、1、1.5、2分)。
(2)政治理论学习。评价学生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学习以及参与党校学习,递交入党申请书,参加形势与政策报告会、座谈会等情况。表现好者加0.2—2分,表现差者扣0.2—2分。
(3)公寓苑区表现。评价学生在公寓苑区的行为表现情况(如文明、卫生及按时就寝等)。表现好者加0.2—2分;表现差者扣0.2—2分;因特殊情况不在苑区内住宿者不加分,也不扣分。
(4)干部任职表现。评价各级各类学生干部的任职情况,根据考核结果加分。校学生干部由校团委负责考评并将结果反馈给学院;院学生干部由院学生会负责考评,班干部由班主任、班级全体学生负责考评。考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考评为优秀的加2分,称职的加1分,不称职的不加分。
(5)其它突出事迹。评价学生的其它先进事迹,包括拾金不昧、见义勇为、舍已救人、扶残助弱、义务献血以及获校级及以上的表彰奖励等情况(上学年获校级以上资助类奖学金不在加分范围)。表现好者,根据事迹材料加0.2—2分。
(二)学业成绩分 50分
学业成绩分的测评,通过课程成绩来体现,满分50分。即学业成绩分=(本学年课程得分之和)÷课程门数×50%。
具体得分及排名由教务处统计提供的数据为依据。如果是五级计分应该折合百分制计分:优=95分、良=85分、中=75分、及格=65分、不及格=40分、作弊者以0分计。
(三)身心健康分 10分
身心健康分的测评,包括身体素质、心理素质和文体活动获奖情况等三个方面的测评,满分10分。即身心素质分=身体素质分+心理素质分+附加分。
1、身体素质分满分为3分,主要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执行。
2、心理素质分满分为3分,主要评价学生对环境的适应程度、遇到困难及挫折时的心理承受能力与应变水平和在学习、生活中的吃苦精神及学生在情感、人格、个性等方面的健康。要将学生参与心理普查、心理咨询以及其它心理健康知识的学习和宣传活动的情况作为测评的重要依据。
3、附加分满分为4分,积极参加学院和学校组织的文体活动者加1分,获校级前6名者加1—1.5分,获省级前6名者加1.5—3分,获国家级前6名者加3—4分。
(四)实践能力与创新素质分 20分
实践能力与创新素质的测评,包括基础测评和二级素质指标测评两个方面,满分20分。即实践能力与创新素质分=基础分+二级指标分。
1、基础分为5分。
2、二级指标分最高分为15分,最低分为0分,由班主任和班级测评小组从以下几个方面评定(除特别注明外,同一事由不重复加分)。
(1)语言技能。评价学生的普通话和英语等级情况。根据学生参加普通话考试通过不同的等级加0.5—1.5分;非英语专业高职学生参加英语A、B级考试取得不同的成绩加0.5—1.5分;其它非英语专业本科学生参加国家英语四、六级考试取得不同的成绩加0.5—1.5分;其它英语专业本科学生参加国家专业英语四、八级考试取得不同的成绩加1—1.5分;此项加分不累加,可按最高分在不同的学年重复统计,最高分为3分。
(2)计算机技能。评价学生的计算机水平。根据学生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的情况加0.5—2分;此项加分不累加,可按最高分在不同的学年重复统计,最高分为2分。
(3)职业技能。评价学生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的情况,如考取茶艺师证、心理咨询师证、导游证、秘书资格证等加1分;不同的资格证可累加统计,最高分为3分,此项加分可在不同的学年重复统计(普通话、外语、计算机等证书不在此加分)。
(4)科研能力与学科竞赛。评价学生参与校级以上各类学术、科研、文学、艺术、新闻等竞赛情况(如英语竞赛、数学建模竞赛等)。根据不同的获奖级别和名次加1—2分,不同项目可累计加分,最高分为3分。
(5)创新能力。评价学生的创新和实践能力。学生在校级以上正式报刊发表学术科研论文、文学艺术作品和新闻报道等,根据报刊级别和作品数量加1—1.5分,不同项目可累计加分,最高分为2分。
(6)社会实践活动。评价学生参与学生干部、社团、社会实践、社会公益、青年志愿者等活动情况。根据参与活动的影响力、社团级别、活动内容等情况加0.5—1.5分,不同活动项目可累计加分,最高分为2分。
三、组织领导和测评程序
(一)测评组织领导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学务处统一领导,各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各学院成立综合测评领导小组,由党政领导、综合办公室负责人、教学事务办公室负责人、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团总支书记、辅导员代表、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组成,负责布置、督促、检查本院学生测评工作;各班成立由班主任、班长、团支部书记和学生代表(两人)组成的综合测评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具体负责本班的测评工作。
为客观公正地做好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各学院应按班建立学生工作记录本,作为综合测评的依据材料。
(二)测评工作程序
1、学生自评:学生对照测评办法和测评细则进行自评,将自评成绩、加减分依据等材料交班级测评小组。
2、班级鉴定:班级测评小组根据学生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复评。
3、公示:复评结束后,在班级内部进行公示,如有异议,班主任组织班级测评小组进行复审,无异议则提交学院测评领导小组。
4、各学院审核:各学院测评领导小组对班级测评结果进行审核,无异议后将测评结果报学务处。
5、测评时间:在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的第二周开始,第四周完成,第五周将测评结果以各学院为单位提交学务处。
四、测评要求
各学院应当在本办法的框架内,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学院的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细则,报学务处审核备案后在本学院实施。学务处对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实施监督。
在测评过程中,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参加当年评优评奖资格或取消所授予的荣誉称号并追缴所发奖金。
五、本办法由学务处负责解释。
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表
学年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表
学院: 专业: 班级:
学 号 姓 名 |
思想道德 20分 |
学业情况 50分 |
身心健康 10分 |
实践能力与创新素质分 20分 |
总评 |
名次 |
被考核人意见 |
基础10分 |
二级指标10分 |
学业成绩50分 |
身体素质 3分 |
心理素质 3分 |
附加 4分 |
基础 5分 |
二级指标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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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领导: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