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保证我校贫困学生资助工作的公正、合理、规范,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就经济贫困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贫困学生申请建档条件
凡具有我校学籍并正式注册登记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学习、生活基本费用,本人实际生活费用低于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建立贫困学生档案:
(一)来自国家级贫困县的农村地区。
(二)家庭成员中无18—55岁的青壮劳动力。
(三)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
(四)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
(五)孤儿或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
(六)家庭中有两个及以上成员正接受非义务教育。
(七)家庭成员因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
(八)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九)家庭及成员因遭遇突发性灾难,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的重大损失。
(十)因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
(十一)其它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
第三条 对贫困学生的认定标准
(一)贫困学生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3档。
1、家庭经济一般困难(A档)基本条件: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申请建档条件。
2、家庭经济困难(B档)基本条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所能提供的在校实际生活费用低于平均450元/月。
3、家庭经济特殊困难(C档)基本条件:家庭经济及其困难,基本上无生活来源。
4、困难和特殊困难学生(B、C档)的认定条件应从严掌握,特困生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所有建档贫困学生的40%。
(二)学生在校实际生活费用是指学生家庭所能提供的经济支持,国家、社会和学校所提供的各类资助不包括在内。
(三)学生的家庭成员是指除学生本人之外共同生活的直系血亲,兄弟姐妹及其供养者。
第四条 贫困学生认定的限制条件
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贫困学生,已被认定为贫困生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
(二)节日、假日、假期经常外出旅游。
(三)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
(四)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霄上网。
(五)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平均每月800元。
第五条 贫困学生的认定程序
(一)提出申请
符合申请建档条件的学生应如实填写《学校贫困学生建档申请登记表》(见附表1)。
(二)提供证明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必须向所在学院提供有效的《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不按要求或未加盖公章的无效)和有关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农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提交由当地县、市、区扶贫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原件。
2、农村低保、城镇低保家庭学生需提交低保证复印件(须查验原件)。
3、特困救助供养学生需提交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复印件(须查验原件)。
4、孤儿需提交孤儿证复印件(须查验原件)。
5、主要家庭成员或学生本人残疾需提交残疾证复印件(须查验原件)。
6、主要家庭成员或学生本人患重大疾病的需提交县级以上的医疗单位疾病证明原件。
7、烈士子女需提供烈士证明书复印件(须查验原件)。
8、其它情况,均需所在乡镇或街道单位对其家庭情况作出说明,并加盖公章。
9、其它可以佐证相关情况发生的证明材料。如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则申请人应在提出申请后15日之内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超过规定时期的本次不予认定。
(三)信誉承诺
申请人必须对其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四)资格审查
1、贫困学生申请建档资格审查由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在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的参与下进行。
2、审查内容
A申请人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建档条件。
B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C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的实际情况。
3、审查方式
A审查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B在同班同学特别是同宿舍同学中以个别谈话方式等了解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情况。
C核查申请人在学生食堂的月消费状况。
D根据需要联系申请人家庭所在地相关机构和单位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或对申请人进行家庭访问。
(五)提出建议名单
在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的指导下,由各班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综合资格审查情况,确定接受班级民主评议的特困生和贫困生建议名单。
(六)班级民主评议
1、班级民主评议须在不少于全班4/5同学的参加下进行,并由班主任或辅导员主持。评议开始前,主持人应向参加评议的同学扼要介绍本办法的基本内容。
2、评议小组应通过查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综合分析学生学习、生活、日常表现及个人经济收支等情况。工作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学生的隐私和自尊,注重维护学生心理健康。评议认定以评议书面材料为主,需进一步深入了解情况的,可采取个别访谈和家访等形式。不得要求申请认定学生在公开场合陈述申请理由,更不得将民主评议工作交由学生会或班委会组织。
3、如申请建档的学生不是新生,还应对其入学以来受到的各类奖励和资助情况加以说明。
4、全体同学根据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标准采取适当方式对申请建档学生家庭经济及日常消费情况进行评议。评议时申请建档的学生实行回避。
5、评议结束后,申请建档的学生返回会场,全体同学就是否同意对申请建档学生予以建档及相应档次进行投票(本人参加本人测评)(票样见附表2),并在主持人的主持下,统计并宣布投票结果。
6、特困学生和贫困学生建档,以参加评议2/3以上投票表示同意作为必要条件。
第六条 异议与申诉
(一)班级评议及投票结束后,如果班级同学中对符合建档条件的学生有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标准的异议,应在3日内向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提出,也可直接向学务处提出。
(二)各学院或学务处在接到异议后,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再次进行资格审查,根据审查核实的情况,确定是否符合贫困学生的认定标准,并将审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三)班级评议及投票结束后,如果不符合建档条件的申请建档学生对班级评议结果有异议,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班主任提出申诉,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报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也可直接向学务处提出申诉。
(四)各学院或学务处接到申诉后,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再次进行资格审查,根据审查核实的情况,确定其是否符合贫困学生的认定标准,并将审查结果向提出申诉的同学反馈。
第七条 公示和建档
(一)各学院对各班级经过民主评议并符合建档必要条件的贫困学生进行分类汇总后,确定出特困生和贫困学生建档推荐名单及相应档次。
(二)贫困学生建档推荐名单及相应档次在各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三)学务处资助管理科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八条 建档调整
(一)对已经建立的贫困学生档案,可在每年3月份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进行适度调整,档案调整包括提高档次、降低档次、撤档三种情况。
(二)贫困学生档案调整主要采取班级民主评议的方式,由全班同学对已建档贫困学生是否调整档次进行投票(本人参加本人测评)(票样见附表3),以参加评议学生2/3及以上投票表示同意作为档次调整的必要条件。
(三)对经民主评议需要进行档次升降或撤档的学生由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审核确定,记录在案,并报学务处备案。
第九条 其它
(一)各学院在新生入学后当年9月份进行贫困学生的建档工作。
(二)各学院要高度重视贫困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力求客观、公平、公正,谨防错评、漏评。在工作中,要尊重申请建档学生并对其加强自强自律教育,引导他们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以积极、开放的心态对待贫困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
(三)在建档工作中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如有违反,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经济制裁。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