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岗位的设立
(一)固定岗位
1、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兼职,每月兼职≤40工时。
2、实习生顶岗实习,个别部门有编制因特殊原因暂无在岗人员,安排我校相应专业学生顶岗实习。
(二)临时岗位
临时岗位是指临时性、突击性的劳动岗位,一般持续时间不超过一个月,工时按实际产生计算。
二、学生勤工俭学申请
每学期开学第两周内,需要参加勤工俭学的学生到学务处资助管理科递交相关申请,资助管理科做好数据信息,由各部门进行勤工助学学生岗前培训。
三、用工部门申请
需要勤工俭学用工部门,每学期第两周向学校勤工俭学管理部门学务处进行用工申请,经批准后,用工学生以资助管理科数据库推荐与用工部们根据工作需要自行选择学生相结合,用工部门自行选择的学生需要到资助管理科补办备案手续,岗前培训由用工部门开展,并书面上报培训记录。
四、学生上岗程序
(一)需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由本人写出申请,经班主任和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务处,学务处根据情况分送用工部门。
(二)用工部门组织招聘确定聘用人员,并将聘用人员名单报学务处备案。
五、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
(一)勤工俭学学生原则上由用工部门管理,并签订安全协议,用工部门按月进行考勤后报资助管理科,资助管理科汇总,学务处召开处务会研究,报学校批准核发勤工俭学酬金。
(二)所有勤工助学岗位和上岗学生须在学务处备案,无备案的岗位和学生,不作勤工助学岗位和勤工俭学的学生。
(三)用工部门可以在工作中辞退个别表现不好的学生,因辞退而出现的空岗,由用工部门重新确定聘用人员,同时将新聘人员名单报学务处备案。
五、学生的管理和考核
(一)学生上岗前自备两张一寸免冠照片,到学务处报到登记,办理勤工助学上岗证。
(二)勤工助学学生一律凭上岗证上岗,工作时间需佩戴上岗证。
(三)勤工助学学生必须按岗位要求准时到岗,服从用工部门的安排和管理,认真完成任务,不得迟到早退。
(四)学生上岗后不得私自退岗、换岗,违反者将取消个人上岗资格。
(五)学务处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学生在岗工作表现,以督促勤工助学的开展。
五、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根据我校《学生手册》勤工助学“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适当上下浮动”的规定。建议我校各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如下:
(一)固定岗位
1、“利用课余时间兼职”固定岗位,月计发400.00元。
2、“实习生顶岗实习” 固定岗位,月计发1000.00元。
(二)临时岗位
临时岗位原则上以实际产生工时计算,同时,一天酬金不超过45.00元,一月不超过1000.00元。
六、本办法由学务处负责解释。